发布日期: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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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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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1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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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涉外办学宗旨,广泛利用各种办学资源,促进对外交流,扩大学生视野,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在适当时机出国学习。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组织的学生出国(境)学习。
一、学校国际交流中心组织和安排学生出国(境)学习,坚持“积极、稳妥、互利、有序”的工作方针。
二、学生出国(境)学习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半年内称为短期出国(境)学习,出国(境)半年或以上称为长期出国(境)学习。
三、学生出国(境)学习办理程序
1.学生填写《学生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
2.学生将《学生出国(境)申请表》依次交至其所在二级学院及财审处、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进行审核并盖章。
3.《学生出国(境)申请表》原件由教务处存档,复印件由国际交流中心存档。
4.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组织学生出国(境)学习,并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四、学生出国(境)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学生国(境)外课程成绩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提供给相关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在国(境)外所获得的各类课程成绩、学时、学分进行认定,填写《出国(境)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附件2)并上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
(一)、短期出国(境)学习
1.学生在出国(境)前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期末考试缓考手续。
2.学生在国(境)外参加各种学习活动可作为实训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每周24学时互认为1学分。
3.理论课程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期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录入系统。
(二)、长期出国(境)学习
1.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学生在出国(境)期间需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进行学习。
2.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与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经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审核后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所学其它课程,可替代专业选修课。
3.学生在国(境外)课程与国内课程互认成绩标准为:
国外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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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百分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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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等级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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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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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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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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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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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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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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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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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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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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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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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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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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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生出国(境)学习学籍管理
1.教务处根据学生出国(境)学习备案材料,办理相关学籍手续。
2.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参加毕业资格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办理毕业证书。
3.出国(境)学习学生自入学起,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6年,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附件:
国际交流中心
教 务 处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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